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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案

6.2 夯實地基

6.2.1夯實地基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夯實地基是指采用強夯法或強夯置換法處理的地基。

2強夯法適用f處理碎石上砂+,低飽和度的粉上與粘性上濕陷性黃上、索填土和雜填土等地基。強夯置換法適用于高飽和度的粉上與軟塑~流塑的粘性t等地基1:對變形控制要求不嚴的工程。

3強夯置換法在設計前必須通過現場試驗確定其適用性和處理效果。

4強夯和強夯置換施工前,應在施工現場有代表性的場地上選取個或幾個試驗區,進行試夯或試驗性施I.試驗區數量應根據建筑場地復雜程度、建筑規模及建筑類型確定。

6.2.2強夯地基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強夯法的有效加固深度應根據現場試夯或當地經驗確定。在缺少試驗資料或經驗時可按表6.2.2.1預估。

表6.2.2.1強夯法的有效加固深度 (m)


單擊夯山能(kNm)

碎石七砂上等粗顆粒土

粉土、粘性上,濕附性黃上等細顆粒上

1000

4.0-5.0 

3.0~4.0

2000

5.0~6.0

4.0-5.0

3000

6.0-7.0

5.0~6.0

4000

7.0-8.0

6.0~7.0

5000

8.0-8.5

7.0-7.5

6000

8.5~9.0

7.5~8.0

8000

9.0-9.5

8.0-9.0

10000

10.0~11.0

9.5~10.5

12000

11.5~12.5

11.0~12.0

14000

12.5-13.5

12.0~13.0

15000

13.5-14.0

13.0-13.5

16000

14.0~14.5

13.5~14.0

18000

14.5~15.5

-


注:強夯法的有效加固深度應從最初起夯血算起。

2夯點的夯擊次數,應按現場試夯得到的夯擊次數和夯沉量關系曲線確定,并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最后兩擊的平均夯沉量不宜大于下列數值:當單山夯出能小F 3000m時為50mm:與單擊夯擊能 不小于300m不足600 m時為10mm當單山分由能 不小小6000kNm.不足1000 m時為200mm:當單由夯山能不小于1000Nm不足10000m時為250mm;當單擊夯擊能不小于15000kNm時為300mm:

2)夯坑周圍地面不應發生過大的降起:3)不因夯坑過深而發生提純閑難.

3夯山遍數應根據地基上的性質確定,可采用點夯2~4遍,對于滲透性較差的細顆粒上,必要時夯擊迪數可適當增加。最后再以低能量滿夯1~2遍。滿分可采用輕錘或低落距錘多次夯擊,錘印搭接。

4兩遍夯擊之間應有一定的時間間隔,間隔時間取決F土中超靜孔隙水壓力的消敢時間。當缺少實測資料時,可根據地基上的滲透性確定,對于滲透性較差的粘性t地基,何隔時間不應少于3~-4周:對于滲透性好的地基可連續分山。

5夯擊點位置可根據基底平面形狀,采用等邊角形、等腰角形或正方形布置。第二遍夯擊點間距可取夯錘直徑的2.5~3.5倍,第二遍夯擊點位于第一遍夯擊點之間。以后各遍夯擊點間距可適當減小。對處理深度較深或單擊夯擊能較大的工程,第一遍夯擊點間距宜適當增大。

6強夯處理范圍應大F建筑物基礎范圍,每邊超出基礎外緣的寬度宜為基底F設計處理深度的12至23,并不宜小于3m.對可液化地基,擴大范圍不應小f可液化層厚度的12. 并不應小于5m:對濕陷性黃土地y,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濕陷性黃上:地區建筑地筑規范》GB 50025有關規定,

7根據初步確定的強夯參數,提出強夯試驗方案,進行現場試夯。應根據不同上質條件待試夯結束至數周后, 對試夯場地進行檢測,并與夯前測試數據進行對比,檢驗強夯效果,確定工程采用的各項強夯參數。

8根據試務夯沉量確定起務面標高和夯坑回填方式。

9強夯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應通過現場載荷試驗確定,初步設計時也可根據地區經驗和土1試驗指標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有關規定確定.

10強分地基變形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有關規定。夯后有效加固深度內上層的壓縮順量應通過原位測試或t:1試驗確定。6.2.3強夯法施L應符合下列規定:

1強夯夯錘質量可取10t~60t,其底面形式宜采用圓形或多邊形,錘底面積宜按土的性質確定,錘底靜接地壓力值可取25 kPa- 80kPa,單擊夯擊能高時取大值,單擊夯擊能低時取小值,對于細顆粒土錘底靜接地壓力宜取較小值。錘的底面宜對稱設置若十個與其頂面貫通的排氣孔,孔徑可收300 mm~ 400mm。

2強夯法施工應技下列步驟進行:

1)  清理并平整施工場地:

2)標出第一遍夯點位置, 并測量場地高程:

2)  起重機就位,夯鎮置于夯點位置:

3)  4)測量夯前錘頂高程:

5將夯鋪起用到預定高度,開肩脫鉤裝置,待分鋪脫的自由下落后,做下吊構,測量鍾頂高程,若發現因坑底傾斜而造成分錘企斜時,應及時將坑底整平,

6)重復步驟5.按設計規定的夯山次數及控制標準,完成個有點的務山。 勞坑過深出現提錘困難,義無明顯隆起,而尚未達到控制標準時,宜將分境問填不超過12深度后,繼續夯擊:

7)換夯點,重復步驟了至6. 完成第遍全部夯點的夯擊:


8)  用推土機將夯坑填平,并測量場地高程:

9)在規定的間隔時間后,按上述步驟逐次完成全部夯擊通數,最后用低能最滿夯,將場地表層松上夯實,并測量夯后場地高程。

9)  6.2.4強夯置換地基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強夯置換墩的深度由1質條件決定,除厚層飽和粉1外,應穿透軟土層,到達較硬土層上。深度不宜超過10m.

2強夯置換法的單d有山能應根據現場試驗確定,

3墩體材料可采用級配良好的塊石、碎石、礦渣、建筑垃圾等堅硬相顆粒材料,構徑大于300mm的顆粒含量不宜超過全重的30%

4夯點的夯擊次數應通過現場試夯確定,且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墩底穿透軟弱土層,且達到設計墩長:2)累計夯沉量為設計墩長的1.5~2.0倍:

3)最后兩擊的平均夯沉量不大F本規范第6.2.2第2款的規定值。

5墩位布置宜采用等邊角形或正方形。對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可根據基礎形狀寬度相應布置。

6墩問距應根據荷成大小和原上的承載力選定, 當滿堂布置時可取夯錘直徑的2~3倍。對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可取夯錘直徑的1.5- 2.0信。域的計算直徑可取分錘直徑的1.1~1.2倍。

7當墩間凈距較大時,應適當提高上部結構和基礎的剛度。

8強夯置換處理范圍應符合本規范第6.22第6款的規定。

9墩頂應鋪設層厚皮 不小F 50m的壓實整層,體層材料可與地體相同,檢徑不宜大于100mm.

10強夯置換設計時,應預估地面抬高值,并在試夯時校正。

11強夯置換法試驗方案的確定,應符合本規范第6.2.2第7款的規定。檢測項目除進行現場載荷式驗檢測承載力和變形模量外,尚應采用超重型或重型動力觸探等方法,檢查置換墩著底情況及承載力與密度隨深度的變化。

12確定軟粘性t中強務置換墩地基承較力特征值時,可以考思境體,個考慮墩間t的作用,其承載力應通過現場單地教有試驗確定對飽和粉上地基可按復介地基考也,其承載力可通過現場單教復合地基載荷試驗確定。

13 強夯置換地基的變形計算應符合本規范72節有關條款的規定。6.2.5強夯置換地基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強夯置換夯錘底面形式宜采用圓柱形,夯錘底靜接地壓力值宜大于10P02強夯置奐施工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清理井平整施[場地,當表上松軟時可鋪設層厚度為 10m~2.0m的砂石施工墊層:

2)標出夯點位置,并測量場地高程:

3)  起重機就位,夯錘置十夯點位置:

測量夯前錘頂高程:

5)夯擊井逐擊記錄夯坑深度。當夯坑過深而發生起錘困難時停夯,向坑內填料直至

與坑頂平,記錄填料數量,如此重復直至滿足規定的夯擊次數及控制標準完成個墩體的夯擊。當夯點周圍軟土擠出影響施工時,可隨時清理并在夯點周圍鋪墊碎石,繼續施工:

6)按由內而外,隔行跳打原則完成全部夯點的施I:

7)推平場地,用低能量滿夯,將場地表層松土夯實,并測量夯后場地高程:8)鋪設墊層,并分層碾壓密實。

6.2.6起吊分錘的起重機械宜采用的帶有自動脫鉤裝置履帶式起重機、強分專用施1機械,或其它可靠的起重設備,夯錘的質量不應超過起重機械白身額定起重質量。采用履帶式起重機時,可在臂桿端部設置輔助門架,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防止濟錘時機架傾覆。

6.2.7當場地表土軟弱或地下水位較高,夯坑底積水影響施工時,宜采用人工降低地F水位或鋪填定厚度的砂石材料,使地下水位低f坑底面以卜2m??觾然驁龅胤e水應及時排除,對細顆粒上,應經過晾咽,含水量滿足要求后施1.

6.2.8施1.前應直明影響范圍內地下建構筑物的位置及標高,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護,6.29施工時應設置安全警成:強夯引起的振動對鄰近建構筑物可能產生影響時,應進行振動監測,必要時應采取隔震或減震措施。6.2.10施I過程中應有專人負責下列監測工作:

↓開分前應檢 直夯錘質量和落距,以確保單1分1能量符合設計要求:

2在每遍夯擊前,成對夯點放線進行復核, 務完后檢查分坑位置,發現偏差或漏夯應及時糾正:

3抵設計要求檢在每個有點的務山次數,得出的分沉量最后構級的平均有沉裝相總夯沉量,夯點施工起止時間。對強夯置換尚應檢查置換保度。6.2.11施C過程中應對各項參數及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6.2.12 夯實地施I結束后應根據地基上的性質和采用的施工工2,待土層體止期后再進行基礎施工.

6.2.13夯實地基的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各項測試數據和施工記錄,不符合設計要求時應補夯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2強分處理后的地基竣[驗收承載力檢驗,應在施[結東后間隔定時間方能進行, 對于碎石土和砂土地基,其間隔時間可取7~14d: 粉土:和粘性土地基可取14~28d.強夯置換地基間隔時間可取28d.

3強夯處理后的地基竣T.驗收時,承載力檢驗應采用靜載試驗、原位測試和室內上: [.試驗。強夯置換后的地基竣工驗收時,承載力檢驗除應采用單墩載荷試驗檢驗外,尚應采用動力觸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換墩著底情況及承載力與密度隨深度的變化,對飽和粉土地基可采用單墩復合地基載荷試驗檢驗.

4竣工驗收檢驗工作量,應根據場地復雜程度和建筑物的重要性確定,對于簡單場地上的.般建筑物,每個建筑地基的載荷試驗檢驗點不應少于3點:對于復雜場地或重要建筑地基應增加檢驗點數。強夯置換地基載荷試驗檢驗和置換墩著底情況檢驗數量均不應少于墩點數的1%,且不應少于3點。其它檢測工作量可根據工程實際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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